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簡單就是說下述醫院可以協助民眾開立巴氏量表)
一、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 條第4 項訂定。 |
二、 | 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評鑑優等(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以上、 105年(含)前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優等之地區醫院、106年(含)以後接受評鑑且評定為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 |
三、 | 被看護者如有到宅評估需求,請洽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
四、 | 修正事項:新增編號K15:林新醫療社團法人烏日林新醫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