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9月1日(含)起有關辦理菲律賓專案選工/指定外籍勞工驗證文件因國際快遞費用調升,爰現金袋郵寄費用將依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規定調整,如下:
(1)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
現金袋郵寄費用調整為新臺幣$1,800元 (勞動契約驗證費用$1,435元+國際快遞費用$300元,剩餘費用菲辦事處會寄回雇主處)
自106年9月1日(含)起有關辦理菲律賓專案選工/指定外籍勞工驗證文件因國際快遞費用調升,爰現金袋郵寄費用將依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規定調整,如下:
(1)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
現金袋郵寄費用調整為新臺幣$1,800元 (勞動契約驗證費用$1,435元+國際快遞費用$300元,剩餘費用菲辦事處會寄回雇主處)
取消廠工投保意外險 增家屬同意書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外勞每工作3年需返國規定。為保障在台印勞權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發布公告,要求辦理續聘3年不返國申請案件,應提出台灣保險、家屬同意書、健康檢查證明等文件;如有委託台灣仲介服務,必須提供該公司的有效許可證,相關規定於106年1月18日起生效。
原雇主提出申請有利 60分即可延長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的評點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表示,已政策確定評點分數總分100分,分4大部分評分,學歷、語文能力、工作技能、特別表現等,只要達60分,由雇主申請延長在臺工作期間,已著手修正相關法規與申請書表,預計最快11月初可公告實施。
文件系統已修正 條件為各國最嚴格
由於不少印勞因不清楚本身契約期間,導致爭議案件頻傳,印尼經濟貿易辦事處即日起,調整遞補案工作期間不得少於2年。對此印辦處已修改文件驗證系統,仲介業者至該處系統製作文件時,僅能選擇2年以上契約期間,未來考慮發布正式公告,使仲介業者清楚這項新措施。
製造業外勞國內招募程序維持現行規定
為配合基本工資月薪7月1日調漲至1萬9,273元,勞動部公告核釋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招募本勞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其中僅修正海洋漁撈工月薪由新台幣1萬9,047元調至新台幣1萬9,273元。
印尼齊戒月將至 印尼監護工恐將缺工
印尼主要都信奉回教,在回曆第九個月份為「齋戒月」,齋戒是回教五大功課之一,而齋戒月過後就是回教的新年,又稱開齋節。今年印尼回教的齋戒月從7月9日起至8月8日為止。為了讓雇主能夠更瞭解印傭的文化,特整理了齋戒月的說明與相關注意事項,來協助雇主達到適切的管理。
1.盡早挑工,以免延誤入境時間
2013年齋戒月從7月9日至8月8日止,所以齋戒開始前一周(7月初)至開齋新年後2周(8月底),印傭大都會選擇回家與家人團聚,延後到訓練中心報到,所以會有2個月的時間印傭出國意願較低,若7月至9月急需印傭之雇主請即早安排面試,決定人選。
2.瞭解齋戒月同理對待
印傭如在齋戒月願意按原本作息正常工作,請雇主以平常心對待不需特別詢問是否齋戒,以免讓其心神不安而怠惰。齋戒是有彈性的,如特殊情況無法順利齋戒,可在齋戒月後擇日補齋,請公司輔導老師協助溝通印傭分段齋戒,以不影響工作為主。
3.身體不適要處理
印傭於齋戒月起,只能在凌晨(上午5點前)及傍晚後(下午7點後)才能飲水用餐,請雇主放心切勿擔心,不必強勸進食,若印傭在齋戒期間發生身體不適或嚴重影響工作,請務必聯絡本公司輔導老師進行瞭解關心。
勞委會指出,全面停止引進菲籍勞工案件,以15日起送件
1.申請初次招募案
2.遞補招募許可案
印辦處公布2013年放假 全年共31天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公佈2013年假日,除周末維持正常例休外,今年度包含台灣、印尼國定假日在內,將有31天假日,將不受理所有文件驗證業務。
31天假日包括:
1月1日(元旦)
1月24日(聖人穆罕默德誕辰紀念日Eid-Milad Festival)
拼經濟 救失業 放寬產業外勞申請
行政院為提振經濟,於九月底陸陸續續研擬多向外勞申請利多方案,上個月才剛通過調高成衣、印刷電路板等6個行業外勞核配比例,以及新增化妝品製造業、塑膠安全帽製造業與清潔用品製造業可申請外勞,在本月份亦敲定回台投資設廠台商與新增重大投資案外勞申請配額優惠計畫。
調高9行業申請配額
預計年底放寬實施
勞委會於九月底通過檢討調整製造業3K外勞核配機制,共有6個行業調高核配比例,「成衣及其服飾品製造業」、「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與「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由20%提高至25%,「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製造業」15%提高至2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半導體封裝業及測試業」由10%提高至15%。另3個新增行業為「塑膠安全帽製造業」外勞核配比例為20%;「清潔用品製造業」外勞核配比例為15%、「化妝品製造業」外勞核配比例為15%,預計年底通過實施。
增聘外勞5年優惠
鼓勵台商回流投資
行政院於10月9日再敲定,針對符合資格的台商回台3年內完成設廠,高科技業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非高科技業在1億元以上者,且1年內增加100名本勞就業者,前5年將給予免付費加給15%到20%的外勞配額;針對新增投資案,則給3年免附加費用額外給5%或10%的外勞配額優惠。
政策最快11月上路,符合資格廠商需在2014年底前申請才享有優惠,但增聘後外勞上限仍為40%。現行產業未來也將規劃加付就安費3千~7千元可增額聘用5%~15%外勞。政府希望過該政策創造更多本國人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讓台灣經濟有所成長。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2956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一百年九月十六日等八次修正。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累計在臺工作期間由九年延長為十二年,爰修正及刪除相關規定;配合外籍勞工政策調整千人以上製造業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比率應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及適度調整八十歲以上高齡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爰修正及增列相關申請規定;考量醫學科技日漸進步,部分被看護者已無照顧需求,致使雇主違法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有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之情事,爰結合限期改善程序,建立家庭看護工複評機制;另配合實務之需要,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以使本標準更臻完備。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修正,修正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為十二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家庭幫傭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考量部分高階外國人來臺工作申請家庭幫傭,該外國人非以受公司聘僱之型態,爰增列人民團體,以符合實務需要(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 基於提升千人以上企業之競爭力,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前提下,爰刪除千人以上製造業申請外籍勞工比率,應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五、 製造業特定製程雇主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之具體內涵(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六、 在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 增列被看護者聘僱資格有疑義時,得指定被看護者重新辦理專業評估,及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或經重新評估認定不符資格時之廢止許可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八、 為使製造業特定製程認定更臻明確,爰修正附表六編號29「電子資訊產業」製程之相關文字(修正附表六)。
東南亞集團重點分析
第一點:僅是將原本母法就業服務法已修正年限12年在子辦法內再做一次修改
第二點:二月已廢除展延,外籍幫傭不需再辦理展延聘僱許可,好處是不用再做一次資格檢定。
第三點:外國人申請家庭幫傭專案,增列人民團體外國籍經理月薪25萬可申請家庭幫傭
第四點:廢除製造業每超過一千人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影響78間企業,可增加2,000人外勞名額。
第五點:外籍看護申請資格除原限定重度殘障手冊之外的申請資格,在分成80歲以下,評估全日需照顧或巴氏量表35分以下可申請,80歲以上,評估全日需照顧或XXXXX(還要等衛生機關規範,但外傳消息可能巴氏量表60分以下)
第六點:無雇主違反外籍看護從事許可外之工作或未依規定變更工作地,受罰後,雇主仍需要重新做醫診檢定,否則廢除聘僱,避免被照顧人已康復,而雇主仍非法使用。
為配合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7月11日實施,相關子法共有16項,內政部完成最後5項子法修法,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等5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子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內容,將從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的16類,改為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的8類,兩者的對應如下表: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鑑定對應表 |
過去勞委會於94年12月18日公告
雇主於申請外勞前,規定雇主必需辦理國內招募,並且應於指定4大報刊登求才廣告,避免登報求才流於形式,之後又限定廣告格式須為5段12行(原為5段7行),而費用由原本的3天600元增加為2,400元,之後在7個月內調漲20倍,目前的價格大約在7,700元至8,000元間。
仲介業者一直向公平會與勞委會檢舉有聯合壟斷的行為,但是直到101年2月公平會調查發現新世紀廣告企業社林清泉,以不正當方法使求才廣告刊登費用大幅調漲,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300萬元罰鍰。但是目前求才廣告費用仍維持在8千元左右,並未因公平會開罰而調降
101年6月29日起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有新規定
1.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刊登的報社除原先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外,將分別增加經濟日報、工商時報、更生日報、台灣時報與中華日報
80歲聘請外籍看護巴氏量表放寬為60分
爭議許多的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將有重大變革。勞委會召開跨部會議研商放寬外籍看護申請資格,具體結論就是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即可聘請外籍看護工,本次放寬申請資格,初估受惠人數約3.3萬人,預計最快今年第三季即可實施。但部份民眾仍認為八十歲的門檻「太局限」了,應該放寬巴氏量表評分標準,而不僅限於80歲以上才可申請。
癌末以及重殘病患 仍請不到外籍看護
現行外籍看護申請資格,需經醫療團隊評估24小時全天候照護或巴氏量表35以下,才可通過。但這樣子的規定,大部份民眾抱怨過於嚴苛,因此勞委會研擬放寬為「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但遺憾的事,如立委楊玉欣建議,「應開放50歲以上重度肢障」或「家中有2名中度肢障者」以及民眾希望的「癌末病患」等申請資格放寬,至今仍未通過,對此許多民眾反應政府本次放寬的標準為假性放寬。
台灣老年社會來臨 政府應正視民眾需求
截至去年底統計,國內80歲以上的人口為63萬多人,每年以3至4萬人數增加,再加上失能人口,每年台灣需要照護的需求將會大幅增加。但反觀政府對於長期照顧的供給,卻只在規劃中,如果政府堅持建構完整的長照體系才是解決國內照護的方式,那麼對那些有急迫照護需求的家庭,應該等不到那一天到來,老人家的歲月有限,再等還能等多久呢?就本次外籍看護放寬的幅度來看,政府仍有改善的空間。
勞委會9月16日公告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附表五,100年9月18日起生效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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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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