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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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一百年九月十六日等八次修正。配合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累計在臺工作期間由九年延長為十二年,爰修正及刪除相關規定;配合外籍勞工政策調整千人以上製造業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比率應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及適度調整八十歲以上高齡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爰修正及增列相關申請規定;考量醫學科技日漸進步,部分被看護者已無照顧需求,致使雇主違法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有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之情事,爰結合限期改善程序,建立家庭看護工複評機制;另配合實務之需要,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以使本標準更臻完備。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修正,修正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為十二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家庭幫傭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 考量部分高階外國人來臺工作申請家庭幫傭,該外國人非以受公司聘僱之型態,爰增列人民團體,以符合實務需要(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 基於提升千人以上企業之競爭力,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前提下,爰刪除千人以上製造業申請外籍勞工比率,應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五、 製造業特定製程雇主申請重新招募人數之具體內涵(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六、 在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明定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 增列被看護者聘僱資格有疑義時,得指定被看護者重新辦理專業評估,及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或經重新評估認定不符資格時之廢止許可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八、 為使製造業特定製程認定更臻明確,爰修正附表六編號29「電子資訊產業」製程之相關文字(修正附表六)。

 

東南亞集團重點分析

第一點:僅是將原本母法就業服務法已修正年限12年在子辦法內再做一次修改

第二點:二月已廢除展延,外籍幫傭不需再辦理展延聘僱許可,好處是不用再做一次資格檢定。

第三點:外國人申請家庭幫傭專案,增列人民團體外國籍經理月薪25萬可申請家庭幫傭

第四點:廢除製造業每超過一千人刪減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規定,影響78間企業,可增加2,000人外勞名額。

第五點:外籍看護申請資格除原限定重度殘障手冊之外的申請資格,在分成80歲以下,評估全日需照顧或巴氏量表35分以下可申請,80歲以上,評估全日需照顧或XXXXX(還要等衛生機關規範,但外傳消息可能巴氏量表60分以下)

第六點:無雇主違反外籍看護從事許可外之工作或未依規定變更工作地,受罰後,雇主仍需要重新做醫診檢定,否則廢除聘僱,避免被照顧人已康復,而雇主仍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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