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於7月11日實施,相關子法共有16項,內政部完成最後5項子法修法,包括「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等5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子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的分類內容,將從過去以疾病名稱分類的16類,改為以身體結構與功能分類的8類,兩者的對應如下表: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鑑定對應表 |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代碼 | 類別 |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6 | 智能障礙者 |
9 | 植物人 | |
10 | 失智症者 | |
11 | 自閉症者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1 | 視覺障礙者 |
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5 | 肢體障礙者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8 | 顏面損傷者 |
13 | 多重障礙者 |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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