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勞委會於94年12月18日公告
雇主於申請外勞前,規定雇主必需辦理國內招募,並且應於指定4大報刊登求才廣告,避免登報求才流於形式,之後又限定廣告格式須為5段12行(原為5段7行),而費用由原本的3天600元增加為2,400元,之後在7個月內調漲20倍,目前的價格大約在7,700元至8,000元間。
仲介業者一直向公平會與勞委會檢舉有聯合壟斷的行為,但是直到101年2月公平會調查發現新世紀廣告企業社林清泉,以不正當方法使求才廣告刊登費用大幅調漲,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300萬元罰鍰。但是目前求才廣告費用仍維持在8千元左右,並未因公平會開罰而調降
101年6月29日起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有新規定
1.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刊登的報社除原先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外,將分別增加經濟日報、工商時報、更生日報、台灣時報與中華日報
a.「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雇主在選擇刊登的報社有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時報、中華日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
b.「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雇主在選擇刊登的報社有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更生日報。
c.「其他直轄市或縣(市)」,雇主在選擇刊登的報社有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
2.依地區指定不同報紙,同時原先規定需刊登全國版修改為地區版
3.字體大小格式則仍維持5段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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