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9月16日公告修正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2條附表五,100年9月18日起生效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
被看護者具有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或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都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修正後公告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由原先10項增加為11項,依序為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10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只要持有上述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不需再經醫師診斷,就可經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看護工,若無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申請外籍看護工需到醫院診斷,雖然後來實施到府訪視協助開立醫師診斷證明,但是為了聘請外勞仍需每3年再申請一次,針對如漸凍人、植物人或是巴金森氏症等病患非常不便民

所以本次修法對於醫學上認定病情不可逆轉的疾病應該不用每3年再開立醫療診斷書(巴氏量表)申請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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