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薪資時,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外勞
可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對於所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有優先清償之權,不過因家庭看護工不在勞基法適用對象,因此不受保障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會議

勞委會19日下午召開外籍勞工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共有7個提案
其中比較重要包括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據印尼仲介告知:

一、 印尼中國信託及華南銀行無預警的被印尼勞工部暫停貸款作業。

二、 印尼勞工部自11月15日,暫停印尼來台外籍勞工之驗證工作。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立委質詢表示外勞逃逸問題應從根本解決,要求開放外勞自由轉換雇主
對此,勞委會主委王如玄答覆,她支持外勞自由轉換雇主
將提案至19日(本周五)召開的外勞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討論

據了解,勞委會初步規劃,在不可歸責於雇主原因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東西壞了或少個零件時怎麼辦?

沒關係...發揮創意 一下子就解決嚕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些發明家,能夠洞察生活中看似平凡或是微不足道的"不方便",
 
逕而運用其絕頂聰穎的頭腦,替你我解決生活中的不方便,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就業服務法規定:受僱之外國人,若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一律須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但現因逃跑外勞議題討論熱烈,因此有人討論是否廢除上述規定,以下幾個層面的討論,是否也請大家一併參考看看。

一、法律面:現行法令是雇主聘僱許可2 年展延1 年,合計3 年。將滿3 年時若要繼續聘僱就必須符合聘僱條件,才能申請重新招募並申請許可。尤其是看護工,因為被看護者(暨病患),要符合申請條件者,幾乎病情都嚴重到活不到幾年的地步,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 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將形成雇主無聘僱條件時,外勞仍然可以留在台灣不必回國的異象。總量管制形同虛設,外勞將會形成人球,製造更多可怕的居住問題,除非政府備有長期收容所。


二、人道面:現行市場不論製造業(事業類),或家庭類雇主,皆基於成本及自身利益著想,都不希望外勞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如果貿然將外勞滿3 年需回國1 日的規定取消,將來必然形成外勞長年累月在台工作,無法回國享天倫之樂的不人道問題,政府可有配套?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案例:利用查緝逃跑外勞拐騙外勞

 

某天王媽媽莫名其妙的碰到兩個自稱是勞工局的一男一女按門鈴,說收到檢舉,聲稱王媽媽雇用的外勞上街蹓狗還去買菜做飯,指稱王媽媽是假裝生病雇用外勞,這樣子違反法規,便隨即進入屋內要把照顧王媽媽的外籍看護「阿娣」帶走。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案例:利用兜售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巴氏量表)詐欺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訓練目的:為加強中、印文雙語人員及相關人員諮商、輔導、溝通技巧,提昇人員素質,印辦處與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於台北、台中、高雄各舉辦一場講習會。希望促進勞資雙方關係的和諧,有效降低後續爭議處理的成本。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