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方無聘僱關係意願配額不會被管制
有關製造業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在105年11月有修正規定,因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其配額不須被管制2年,雖已實施近2年,但仍有疑義,勞動部13日函釋說明,勞雇有發生勞資爭議,必須有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或是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願,依法終止聘僱關係,同時雇主經調查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配額就不會被管制。
以往製造業外勞若經轉換,雖不可歸責雙方,但仍限制雇主於轉出名額2年後,始得申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以避免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大幅增加,但為維護雇主營運及考量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勞動部在105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列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