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際移民日 12/16中壢中正公園進行
為響應12月18日國際移民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桃園市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將於12月16日上午11時起於中壢中正公園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86號)共同舉辦「2018桃園國際移民日」,將進行2018年新住民傑出楷模、新住民績優服務人員、新住民友善社區、學校、新住民友善企業表揚活動,獎勵及支持推動新住民友善措施。
桃園國際移民日 12/16中壢中正公園進行
為響應12月18日國際移民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桃園市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將於12月16日上午11時起於中壢中正公園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86號)共同舉辦「2018桃園國際移民日」,將進行2018年新住民傑出楷模、新住民績優服務人員、新住民友善社區、學校、新住民友善企業表揚活動,獎勵及支持推動新住民友善措施。
新北勞工局新版外勞隨身字卡 開放索取
共印製6萬份 加入30句常用對話情境
外勞初次來臺,容易因語言隔閡而影響工作表現,為促進勞僱關係和諧,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再度製作外勞隨身字圖卡,除以中、外文及羅馬拼音彙整常見單字外,新版本還加入約30句常用生活會話,共印製6萬份開放索取,也會視情況在執行外勞訪查業務時發送予外勞,加強他們日常生活的溝通能力,有意願的仲介業者及雇主,可洽勞工局詢問相關索取事宜。
泰辦處2019年國定假日全年共計20天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公告2019年國定假日,除周六、日維持例休外,全年共計20天,泰國宋干節則是在4月15日。泰辦處於上述國定假日將暫停對外開放,不受理各項文件驗證業務,提醒仲介業者預先做好時程規劃。
20天國定假日包括:
新北推顧家好企業 減輕在職照顧負擔
整合勞社衛政資源 9家友善企業共同響應
為減輕在職照顧者負擔,協助穩定就業,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推出「顧家好企業」服務,整合多局處資源,將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從家庭延伸至職場,鼓勵轄內企業響應加入友善職場行列,支持員工不再因家庭照顧而提前離職。
監委不預警查外勞宿舍皆不合格 糾正勞動部
外勞宿舍規定跨部會討論勞動部:積極研議
近來多起外籍移工宿舍大火案件,造成外籍移工客死異鄉悲劇,凸顯移工宿舍安全問題。監委王幼玲、王美玉不預警實地查察13處移工宿舍,發現多家宿舍是屬於違章建築,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5日通過王幼玲、王美玉調查報告,糾正勞動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並請行政院督促改進。
臺南市建立聯繫窗口 保障僑外生工作權益
日前康寧大學涉透過人力仲介招收斯里蘭卡籍學生「假上課真打工」,引發社會關注,為瞭解各大專院校外籍學生現況,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1月底邀集轄內12所大專院校進行相關法令說明,與各校建立即時反應窗口,勞工局也將協同學校至事業單位了解學生實習、工作情形,保障其求學、工作權益。
勞工局提醒,外國留學生須事前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才能在臺工作,另依雇聘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勞動部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者須修業1年以上才能提出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違反規定者,勞動部得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從事工作,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學生畢業後即令出國。雇主聘僱前也應確認其合法工作身份,確實核對證件,遵守時數規定,違反規定最高將處75萬元罰鍰。
「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12月1日正式施行
為兼顧被看護者照顧需求及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自12月1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等級為第7級或第8級,且為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70歲以上的長照需要者,可申請喘息服務,若有相關需求之民眾,可多加利用,以滿足失能者照顧服務的需求,落實外籍家庭看護工之休假權益。
衛生福利部原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被照顧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達1個月者以上者,才能申請補助給付的喘息服務,因此當外籍家庭看護工週休1日或短暫休假時,雇主需由家人自行照顧或全額自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或尋求喘息服務單位購買服務。
為留才移民署擬改版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為解決在臺居留外來人口使用現行統一證號不便之問題,移民署將計畫對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改版,未來現行「前2碼為英文字母+8碼阿拉伯數字」的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將比照國人國民身分證號「第1碼英文字母+9碼阿拉伯數字」編碼原則改版。移民署強調,目前政策規劃方向係適用所有來臺居留外來人口,大陸地區人民也將適用。
移民署表示,改版後可望營造友善外來人口生活環境及落實政府積極推動吸引、延攬外籍人才政策,為我國「留才」、「攬才」的希望工程鋪路。
配合薪資未達4萬需揭示 求才登記表修正
雇主委託就服機構求才如違法 就服機構負連帶責任
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需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求才登記表」,針對「核薪方式」欄位做調整,雇主若是勾選月薪、日薪與時薪須註明範圍,若是勾選依學經歷或證照核薪(每月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以上),就不須敘明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