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一方無聘僱關係意願配額不會被管制

 有關製造業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在105年11月有修正規定,因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其配額不須被管制2年,雖已實施近2年,但仍有疑義,勞動部13日函釋說明,勞雇有發生勞資爭議,必須有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或是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願,依法終止聘僱關係,同時雇主經調查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配額就不會被管制。

 以往製造業外勞若經轉換,雖不可歸責雙方,但仍限制雇主於轉出名額2年後,始得申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以避免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大幅增加,但為維護雇主營運及考量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勞動部在105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列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說明,上述規定實施快2年,已有部分製造業雇主因為該規定其外勞配額未被管制,不過外勞轉換後,其轉換事由是否不歸責於雇主需要經過地方政府調查,加上公文往返敘明事由等,案件通常至少需3個月的時間才能結案,雇主的配額才能獲得,時間冗長,為釐清疑義,因此勞動部107年6月13日核釋「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情形。

 根據函釋指出「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勞動部官員舉例說明,外勞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外勞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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