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籍漁工雇主資格放寬 將納入實際經營漁業者
由於漁業法規定租賃他人之漁船取得漁業執照者,其漁業人(租賃人)即實際經營漁業之人,但是就服法規定僅限漁船所有人可以引進外籍移工,經多方意見反映,勞動部評估海洋漁撈產業經營型態,漁船租賃已為法所規範,因此修法將實際經營漁業的人成為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雇主資格。
勞動部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修正草案,把漁船所有人修正為漁業人,希望讓實際經營漁業的人可以聘僱移工,有意見可於5月26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