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7月23日發函說明有關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或是委託仲介公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是管理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仲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常有雇主申訴指出,是在被看護人存活時送件申請,但在辦理期間被看護人才死亡,並非蓄意欺瞞,為釐清責任,勞委會列出3種態樣雇主不會被以提供資料不實受罰。第一種態樣是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
簡單說雇主自行申請外籍監護工,已經送件到勞委會,被照顧人才往生不罰。
第二種態樣係指雇主委任仲介公司向勞委會申請,自申請日起至勞委會審核准駁許可日期間,發生被看護者死亡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