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7月3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函文中指出若雇主原經勞工同意代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日後勞工要求返還,雇主不得拒絕,且一經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由於國際人權意識抬頭,國內勞工權益保護制度亦日趨完善,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保護自身權益的相關資訊取得並不困難,主管機關申訴管道機制也是相當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