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7月3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函文中指出若雇主原經勞工同意代保管護照、居留證件或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日後勞工要求返還,雇主不得拒絕,且一經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並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由於國際人權意識抬頭,國內勞工權益保護制度亦日趨完善,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保護自身權益的相關資訊取得並不困難,主管機關申訴管道機制也是相當健全。

但有非法人力仲介以身試法,以低價搶單策略再將費用轉嫁至勞工,巧立名目超收費用甚至違法扣留勞工保證金、稅金等財物。

例仲介公司脅迫外籍看護工同意開立帳號,每月強制儲蓄NT3,000元,存摺雖由雇主或移工保管,但兩者並不能提款,可以提款者居然是仲介公司或第三者,此作法則違反法令規定,也造成合法人力仲介業形象嚴重損傷。

並應適時告知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者,主管機關依法將處以罰鍰及廢止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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