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責任制的工時核備,均由地方政府訂定標準,除各地標準不一的問題外,受理核備的單位是以「事業主體所在地」而言,並非勞工工作所在地,因此同意核備的地區可能與實際執行勞動檢查的地方不同。目前勞委會已將標準統一,若各縣市配合,可望解決一國多制產生的盲點。

針對機構看護工部分

高雄市每月260小時與這次公告相符

台北市則為每四周260小時

新北市原本為每月含假日加班286小時,將配合勞委會修正至260小時。

 

勞委會規定
★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每2周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每天工作加上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37種特定職類經勞資另行約定工時並送縣市勞工局處核備,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即《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條款」
資料來源:勞委會

《勞基法》責任制條款排除適用新規定

★醫療保健服務業部分人員 約11.9萬人(包含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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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人員(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等5類)
醫事及技術人員(血液透析室等4類)
醫事檢驗人員(檢驗作業部門等2類)
實驗室研究人員及技術員
管理資訊部門系統程式設計師及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駕駛及救護技術員
醫事及技術人員(手術室、急診室等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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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保育員 約2.5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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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計算方式

勞工局規定,每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以12小時為限,也就是正常工時8小時,延長工時就以4小時為限;正常工時在10小時,延長工時就必須限縮至2小時,且每工作七天應有一天做為例休,也是對勞工的基本保障。

286小時的計算方式,與勞委會最大的不同,在於將國定假日加班時數也納入,以提醒雇主必須將假日工作也計入工時中。另外,286小時為參考上限,若事業單位能將工時再縮短,就可降低勞工過勞所衍生的職災賠償風險。

 

台北市計算方式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九月底實施第一階段責任制工時,即已宣布看護工工時以四周260小時為上限,與勞委會這次公告的標準相較之下,雖然工時均為260小時,但前者計算基礎為四周,後者為每月,雖然差異不大,但平均之下,台北市的標準稍微寬鬆。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說明,之所以以四周做為計算標準,主要是參考先前保全業的參考指引,另外勞基法也是用兩周、四周、八周的方式計算工時與變形工時,加上每月可能有28天、29天、30天、31天不同的可能,以周的方式計算較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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