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122300055,00.html
勞委會公告放寬過勞死為職業病認定基準
最新標準全部採用日本認定標準
未來認定是否過勞死的標準有三
1.「異常事件」---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標準。
2.「短期工作過重」---「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
3.「長期工作過重」----前一個月加班時數由超過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每月加班時數由80小時縮短為72小時;發病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
以上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
另外未來對於工作負荷、加班時數等認定舉證責任改由雇主承擔
如果雇主未留下出勤紀錄,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
勞委會將過勞死由狹義的循環系統疾病擴大為廣義的心血管相關疾病認定基準
直接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認定基準
相關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都算職業病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指出
只要能認定「工作負荷」是「促發」疾病的主因
就可認定為職業病,不再以加班時數為唯一認定標準
勞委會強調,只要是目前尚未認定的職業病個案,都可採新標準
至於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
若是勞工一方提出超時工作,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否決
就採信勞工說法,明定工作負荷的舉證責任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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