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訂定移工懷孕處理原則 勞雇合意解約可聘雇新移工
由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要求,勞動部訂「移工在聘僱工作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處理原則」,移工因懷孕經勞雇雙方合意解約,移工可自費在安置單位待產並暫緩轉換事宜,考量解約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雇主可以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另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可不計入懷孕人數。
勞動部指出,依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6次會議決議,訂「移工在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相關處理原則,強調雇主不得因移工有懷孕、分娩等情事而終止聘僱關係,若有雇主強迫情事、違法片面終止聘僱關係,將會廢止雇主其配額,並管制雇主2年不得提出申請。針對懷孕的移工經勞雇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勞動部會廢止其聘僱許可,懷孕移工可申請轉換雇主。
勞動部說明,考量雇主用人需求,移工懷孕勞雇合意解約,原雇主可以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另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可不計入懷孕人數。
勞動部說,以往移工懷孕可能是以勞資糾紛處理,需要耗費很多時間調解,現在若是直接告知是懷孕,將可減少原先處理勞資糾紛程序的時間,同時若是勞雇合意解約,雇主又無違反其他勞工法令,雇主配額就不會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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