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種行業可調移例假 製造業急單未被指定

 《勞基法》部分條文將自107年3月1日施行,為配合母法實施,勞動部27日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適用對象,同步在3月1日生效。勞動部強調,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也會加強勞動檢查。

  《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為明確延長工時3個月總量管制,所稱每3個月之意涵,定明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舉例為1、2、3月為一週期,再來4、5、6月為一週期,不可重複月分。

加班換補休以年度計算 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

 有關備查時限,考量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特殊,參考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增訂因該等情況不及備查者,應敘明理由,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加班換補休期限係由勞雇雙方協商,細則以參照第24條第2項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也就是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之工資該如何計算,增訂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之規定。

 勞動部2月27日公告指定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行業(「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針對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4例外,扣除重複適用的行業共有12種被指定,針對草案時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之需求,全數15種行業在法規會遭保留,這次並未公告,將待經濟部與其相關勞資團體協商溝通後,再次依循程序提出審查。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2月277日公告輪班間隔適用範圍鎖定在國營事業,包括台電、中油、台糖等輪班人員預計從3月到明年7月底適用;台鐵乘務人員等在3月起至明年12月底適用;台電、中油、台水等搶修生產人員等則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關「輪班換班間距」之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線上備查系統3/1啟用  例假調移加班彈性登錄

 勞動部強調,「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適用對象,並非一經公告即可實施;個別事業單位仍應踐行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始得依法變更輪班換班間距及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至部分團體希望指定適用「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例外情形而尚未經勞動部公告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與勞雇雙方持續溝通,評估是否確有適用之必要,以落實部會合作把關之機制。

 勞動部指出,已於官網首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七休一)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於3月1日正式上線,事業單位依新修正規定須報備查(即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始完備法定程序者,可利用該「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填報備查,比書面報送更為便捷。

 另,指定「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旅行業之導遊及領隊人員」及「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等5案,亦於27日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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