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難以認定 應由公部門統一受理
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草案預告期將於本月底截止,由於爭議很大,桃園市就業服務公會9月底已擬具修法建議送行政院及勞動部。桃園市就服公會認為,這次增訂法條,可看出「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立法心態,認為透過連帶處分的方式,根本邏輯不通,無法保障外勞權益,更讓絕大多數遵守法令的從業人員無端受牽連。公會建議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計程車司機,以及保全業法對保全人員的從業規範,限制有不良紀錄的人員不得從事私立就業服務業務,以符法理。
桃園市就服公會並舉103年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委外研究報告,針對653名逃逸外勞進行深入訪談及問卷調查,曾受「仲介性騷擾」、「曾受仲介侵害」均為0人,可見合法業者及從業人員對外勞有不當對待的情況極為少見,而對外勞造成人身侵害者,多為非法人蛇或雇主或雇主家庭成員。
公會理事長黃杲傑進一步說明,事實上,合法仲介對於有前科紀錄的人員,根本就不敢聘用。為根本預防有部分前科的高危險性再犯者進入特許行業,可以限定曾犯有性侵害、性騷擾、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非法媒介等,經法院判決有罪,不得擔任從業人員。但受緩刑宣告,或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且發生於107年元月前,並已擔任從業人員者,應排除適用。
草案增訂第40條第19款,仲介在知悉雇主、被看護人、同住家屬或其他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對外勞有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仲介有在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的責任,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黃杲傑指出,性侵害相較之下較容易認定,但實務上有相當多外勞,為了順利轉換新雇主而謊稱被性騷擾。然而,仲介業者不是法院,無法單憑外勞的一面之詞,就能判斷雇主是否有性騷擾行為,如外勞事後又推翻之前說法,雇主權益受損,仲介又該如何自處?
黃杲傑認為,外勞申訴的管道已經相當暢通,且公部門已有既定處理流程,修法強行要求仲介承擔責任,是推託責任的修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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