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外籍勞工住宿地點變更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第3項: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變更住宿地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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