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不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健報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雇主不可不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辦理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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