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一項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2類外國人(外籍勞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管5年。

違反者將處6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列印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東南亞 的頭像
    東南亞

    外籍勞工與台灣雇主最佳溝通橋樑【東南亞】

    東南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