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未分類文章 (207)
- Sep 17 Thu 2020 17:13
6名移工返菲後確診 匡列113名接觸者 離境前14天內有接觸者 將持續進行採檢
- Sep 11 Fri 2020 17:47
移工遭扣留證件及手機 監委啟動調查 雇主團體反駁非事實 觀念需與時俱進
- Sep 07 Mon 2020 18:04
即日起 聘營造工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農業自然人雇主 免附無違反法令證明
- Sep 02 Wed 2020 17:00
新增印尼船員確診 已掌握35名接觸者
新增印尼船員確診 已掌握35名接觸者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9月2日公布新增1例境外移入新冠肺炎病例,為40多歲印尼籍男性船員。此外,我方近日接獲越南及日本官方透過國際衛生條例國家對口單位(IHR National Focal Point)通知,檢出自臺灣入境的新冠肺炎陽性無症狀個案,越南個案為30多歲、北部地區工作的女性移工。
- Sep 02 Wed 2020 15:51
印片面要雇主付費 許銘春:會保障雇主權益
- Sep 01 Tue 2020 15:48
公私協力 內政部舉辦人口販運工作坊 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最快年底出爐
- Aug 28 Fri 2020 18:17
印片面訓練費轉嫁雇主 引身障雇主抗議 至今未收到印官方說明勞動部已正式發函
- Aug 27 Thu 2020 18:00
菲籍女性返國確診 已掌握21名接觸者 居家檢疫隔離者就醫 由防疫計程車接送
- Aug 25 Tue 2020 10:48
九月起 MECO上班時間恢復為周一至周五
- Aug 19 Wed 2020 09:58
簡政便民 縮短事前查核作業時間 產業移工居家檢疫事前查核增線上申辦
- Aug 04 Tue 2020 16:17
印尼恢復印勞輸出 臺灣列首波開放名單 檢測費用不得由勞工負擔 持簽證者優先
- Jul 23 Thu 2020 17:43
保障職災移工權益 勞團籲建立墊償制度 勞動部將請桃市提供事證 廢止移工名額
- Jul 08 Wed 2020 11:00
駐菲辦事處暫停領務服務 含菲勞簽證
駐菲辦事處暫停領務服務 含菲勞簽證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通知,由於所處辦公大樓RCBC Plaza (Tower 1)櫃檯出現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案例,為降低傳染風險,該處決定自即日起暫停領務服務,包含菲勞簽證,直到另行通知。
至於7月3日以前電話預約的領務案件申請,仍可申辦。
- Jul 07 Tue 2020 17:54
實地查核流程修正 桃市提供切結書範本 人數須與居家檢疫計畫書相同 否則無效
- Jun 30 Tue 2020 11:00
登機前產業新聘移工須完成線上健康申報
登機前產業新聘移工須完成線上健康申報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為加速旅客入境通關作業及配合入境後社區防疫措施,勞動部表示,產業類新聘移工入境後需進行居家檢疫,自109年6月29日起,移工於登機前,均應使用手機完成「入境檢疫系統」線上健康申報。
- Jun 22 Mon 2020 13:54
雇主參加網路聘前講習 可用健保卡憑證登入
雇主參加網路聘前講習 可用健保卡憑證登入
勞動部規定,雇主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聘前講習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其中網路講習是最多雇主選擇的方式,現行可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為更便利民眾,勞動部修法也可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憑證」登入,未來若是數位身分證上路,也可一併使用。
- Jun 20 Sat 2020 10:35
高雄印尼移工同時確診登革熱及屈公病 衛生局籲民眾落實防蚊措施 清除孳生源
- Jun 18 Thu 2020 18:27
6/17起 實際經營漁業者可聘僱外籍移工
6/17起 實際經營漁業者可聘僱外籍移工
考量現行漁船之船舶所有人與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依法可為不同一人,經多方意見反映,勞動部評估海洋漁撈產業經營型態,漁船租賃已為法所規範,因此修法把漁船所有人修正為漁業人,自6月17日起實際經營漁業的人可以聘僱移工。
- Jun 12 Fri 2020 11:56
嘉縣外籍看護到宅指導 提升照護專業 申請後評估個案需求 最多提供6次服務
- Jun 10 Wed 2020 14:16
工作年限9/17將屆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3個月
工作年限9/17將屆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3個月
勞動部6月8日發函指出,為減少人員跨境移動,自109年6月17日至9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3個月聘僱許可。
為因應疫情,勞動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勞動部先前已發文指出,在109年3月17至6月17日期間,家庭看護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將屆滿14年,產業等其他工作類別將屆滿12年的移工,且剩餘時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需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