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在臺打工 須依法申請工作許可

一次最長核發六個月 雇主聘用前應查驗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查獲幼教單位僱用未經核發工作許可的外籍留學生從事教學工作,除已對該名留學生處以罰鍰外,畢業後也將限令出境,無法繼續留臺從事工作。至於違法聘用的幼教單位同樣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處分。勞工局表示,外國留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打工,務必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才能合法工作,雇主聘僱前也務必查驗身份,避免遭受處分。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但來臺修習語言課程者,則須修業1年以上,經校方認定符合資格,得從事與課程與語言有關的工作。此外在同辦法第34條規定,外籍學生工作許可最長為六個月,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縣市政府辦理外國人訪查時,都會列為查察重點事項。

 一經發現外國人違反前述規定者,勞動部將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並提醒,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前,一定要查驗其學生證、居留證,以及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證正本,目的在於確認所聘僱人員該學期有註冊,屬於學生身份無誤,以及有效居留期間,並將資料拍照留存。一旦雇主聘僱未經申請許可外國人工作,將依法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將移送法院,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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