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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勞逃跑事件較去年嚴重
再此提供相關外勞逃跑後的處理方式供大家參考

外勞逃跑處理方式:

(1)雇主聘僱外國人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或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2)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3)外勞逃跑遞補方式
a.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未查獲者即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
b.而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除家庭類看護工外其餘之逃逸外籍勞工(如製造業外勞、漁工、機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
  須查獲遣返後雇主方可申請辦理外勞遞補作業。
*在外勞逃跑到可以聘用的這段期間,通常業界俗稱外勞空窗期
  都會建議雇主由家人輪流照雇或者請看護中心派人(http://www.nice1111.com.tw)

(4)外勞相關健保費與就業安定基金費不需繳納
a.已向勞委會辦理外勞逃逸報備者,就業安定費計算至逃逸之前一日止。
b.關於健保費,需先取得勞委會核發之外勞逃跑報備函
  備影本連同健保退保申報表正本一併送交健保局
  其健保費會計算至外勞逃逸前一個月
  自外勞逃跑當月起即不需再繳交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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