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局關懷東區外籍朋友 提醒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遵守新法規定
為減少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交通部於111年底完成修法,將「電動自行車」納管並改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根據新制規定兩年的緩衝期內需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且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才可以上路騎乘,自本(113)年11月30日起兩年緩衝期已結束,如仍騎乘未領用牌照或未投保強制險的車輛上路,駕駛人恐將遭處最高新臺幣3,600元的罰鍰;新法規實施後,微型電動二輪車之行駛也需符合未滿14歲不得騎乘、不得擅自改裝、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
過去電動自行車因為輕巧且不需考照,成為許多外勞廣泛使用的代步工具,加上外勞騎乘電動二輪車肇事比例偏高,經統計佔本市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25%以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為保障外勞權益及騎乘安全,自修法以來除了透過多國語言宣導單張前往轄內雇用外籍勞工之養護機構進行宣導外,日前並前往本轄新亞建設臺南施工處向進行鐵路地下化工程之印尼籍勞工,以及利用菲律賓籍外僑參加主日聚會之時機,至母佑天主堂進行新法重點提醒,強調遵循「5 要 5 不」原則,包括:要登記掛牌、要投保強制責任險、要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要戴安全帽、要遵守號誌或標誌(線);不酒駕、不改裝車輛、不超速、不違規停車、不紅燈左轉或右轉,希望透過多元渠道協助在臺外籍民眾瞭解新制規定內容,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第一分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入牌照管理後,期待透過警方交通宣導及執法,減少超速改裝、未戴安全帽等交通違規情事,可大幅減少改裝電動車之亂象,亦可在交通事故上釐清駕駛人和車主之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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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新聞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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