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僑外生 查驗三證件

 

外籍學生小美在餐飲店打工兩年了,最近因為工作許可函效期即將屆滿,已經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於是告知雇主目前正在申辦新的工作許可,雇主也不疑有他,仍讓小美繼續在餐飲店工作。

 

雇主和小美都未留意工作許可函是否核發下來,未料因小美的申請資料有缺漏而遭收件單位退回補件,小美及雇主沒有注意到舊的工作證工作許可函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發下來之間的空窗期是不能工作的,以致發生工作許可失效後,仍繼續工作的違法情形。

 

此時,剛好有政府機關人員至餐飲店進行營業處所查察,餐飲店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被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之罰鍰,而小美也因許可失效仍繼續工作,而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上述案例時有所聞,聘僱僑外生,關鍵在於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日期。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

 

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雇主如果要聘僱長期僑外生,必須留意工作許可函的效期,若逾期或是工作許可申請的空窗期則不可聘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不可不慎。

 

另依就服法第50條規定,須注意僑外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至寒暑假期間的每周工作時間則不受20小時限制,但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範。若使學生超時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除了僑外生,小玲是雇主合法申請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小玲認為打工時間很短,也不會影響隔日的工作,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而民眾也常誤認,以為既是「合法」移工,也檢視居留證,可以在台工作,不知僱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亦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移工前務必向勞動部申請,切勿未經許可聘僱,以免受罰,還傷了荷包。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

 

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五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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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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