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與乳牛飼育業4/5正式生效

外展農務工作外勞與本勞人數1:1

 勞動部4月3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確定開放乳牛飼育業聘僱外國人,及外展農務工作,同時配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明定其雇主資格、外勞人數、薪資查核等,該標準4月5日正式生效。

  另外,為配合藍領審查標準實施,同步修正文件效期、本勞合理薪資標準及相關申請書表將於4月5日公告生效。

  勞動部說明,乳牛飼育工作其雇主採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80頭以上,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乳牛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相關體力工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以聘僱1人為限,且國內勞工人數達4人以上,本勞係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農委會認定以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畜牧場用地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雇主、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之人數。

  至於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明定雇主已申聘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屠宰工作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工作服務。

  勞動部指出,開放引進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雇主應先檢附計畫書向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經該會邀集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勞動部共同審查核定後,始得向勞動部申請引進外國人。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換句話說,外展農務工作的本、外勞人數比是1:1。

  勞動部強調,為明確規範雇主管理責任,雇主倘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據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如指派外國人至未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從事外展農務工作,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違反相關法令或核定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至於「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期程為108年元月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為期三年。勞動部說明,比照102年時期「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投資案」的架構,這次多了新增本勞人數及其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金提撥須達3萬300元以上的限制,因此雇主要使用到「預核外勞配額」,無論是3K5級制或是附加案,新聘本勞人數計算以其雇主在拿到經濟部發給的台商資格函後,進行國內求才階段時所聘本勞人數為基準。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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