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挪移、加班時數上限 須送勞工局核備

 「勞動部106年10月31日下午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6條文、5大方向,其中「7休1」例假挪移、輪班間隔時數與加班時數上限等規定,草案明訂須經工會同意才可實施,沒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同時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才會生效;有意見者於106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

 勞動部說,若雇主運用彈性卻未向地方政府報備,將視為未完備程序,將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休息日出勤之工資工時  核實計算納入加班上限

 勞動部指出,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除明定周休二日外,亦同時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施行以來,勞動部與地方政府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4大措施,並與產業主管部會共同合作,協助企業落實法令。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周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其草案修正重點有《勞基法》第24條草案規定,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勞基法》第32條草案規定,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甲案為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乙案則是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周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第34條草案規定,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如製造業、交通運輸業、醫療保健服務產業,造成排班困難,例如遇到連續假期致出勤員工減少,以及原本即人力吃緊之中小型、微型企業或區域醫院等。

輪班間隔11小時可協商  特休假勞資協商延一年

 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第36條草案規定,例假安排,除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勞基法》第38條草案規定,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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