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
服務簡介:
外國人入國後需居住於申請核准之住宿地址,雇主如為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例如隨被看護者移動、事業單位變更住宿地點或雇主委由仲介安置等),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原工作所在地及原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服務流程: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06
網頁:http://www.fd.gov.taipei/ct.asp?xItem=58446794&ctNode=67071&mp=11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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