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證明文件 |
海外補充勞工(外勞) |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字樣,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
承接續聘外勞 |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字樣,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
外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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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應聘─OO單位」字樣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影本 |
外國研習生、實習生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研習、實習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
需在加保表敘明身分並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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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
不論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內設籍,均不需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但必須於加保表敘明身分。 |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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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含港澳地區人民)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居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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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
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但應檢附在臺依親居留證影本或長期居留證影本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居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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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除外)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香港、澳門地區中國人(國人之配偶除外)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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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船員 |
交通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科學工業園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外籍家庭幫傭 |
註:加保時應以雇主本人為投保單位,以新投保手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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