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剛:巴利你要去那裡啊?
巴利:我要去做定期的體檢啊!
阮剛:那不是要花錢嗎?為何要做啊!
巴利:台灣法令有規定,外籍勞工需於6個月、18個月、30個月都要做定期體檢喔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雇主應於丙類人員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除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八款外,其檢查項目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
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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