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外籍勞工)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0801連續曠職72小時進行通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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