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表示
部份雇主為了防止外勞逃逸,擅自扣留其護照、居留證,甚至代保管銀行存摺
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若限期未改善,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3月底發函各縣市
要求地方政府針對雇主不得扣留外勞財物相關規定積極處理
特別是目前1955開放後,類似的外勞申訴案件也非常多
有關雇主不得代為保管證件、財物,預期未來將是各縣市加強宣導及處分的重點項目之一
勞工處表示
依就服法第54條、第57條第8款規定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雇主必須經外勞同意,才可代為保管證件及財物
但雇主有時為了防止外勞逃跑,會扣留外勞護照或財物
特別是剛開始僱用外勞的新雇主,比較容易違反這項規定
大部分違反規定的雇主,都是因為對法令不瞭解,並無強烈犯意
因此勞工處處理這類案件的原則,會請雇主限期改善
將證件或財物返還,若屆時仍未改善
才會對雇主裁罰,除罰鍰外,勞委會並可取消外勞配額
雇主違法行為確定遭受處分
仲介也有可能因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5款「未善盡受任事務」而連帶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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