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發生案例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不過實務上有發現部分僅得聘僱一名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以該申請資格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造成原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受損,在實務上發生原雇主同時或先後與兩位以上之新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等情事,而現行規定無法對原雇主之行為加以課責,又造成新舊雇主之責任歸屬問題,衍生管理上之漏洞。

簡單說明:

原雇主A聘用B外勞,然後發生某些原因,將B外勞轉出,但原雇主A使用原本的招募函自行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要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造成B外勞跟可能會聘僱B外勞的新雇主C的權益受損。

 

新規定:
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這次修法新增第15條之3規定,其草案內容為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外國人名額,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或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

 

新規定還在預告期如有有意見都可以可以電子郵件寄到L7100179@evta.gov.tw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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