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移工遞補等待期今生效 :

移工未出國或無新雇主 仍由原雇主負責

立法院院會4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案,移工行蹤不明時,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等待期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提醒,若合意轉換雇主,且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移工未出國或未由新雇主續聘之前,移工的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仍須由原雇主負擔。

總統府於5/10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並自今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1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說明,自即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則是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超過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由於法令在今日生效,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該如何申請?勞動部表示,移工若是在5/12前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家庭看護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1個月以上且未滿3個月,雇主也能向勞動部線上申請遞補

勞動部也舉例,移工在今年6/1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得自當日起、算滿3個月,即同8月30日起可申請;而家庭看護雇主自移工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1個月,即同年7月1日起可申請。

另外,雇主與家庭看護移工合意轉換雇主,經勞動部於今年6/1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即6/1起,算滿1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隔日、即7/2起,雇主可申請遞補;符合申請的雇主,最晚應在符合資格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預估,約有3000名雇主可立即申請遞補新移工,其中家庭雇主約1000名,產業雇主約2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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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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