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作資格及規定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移工工作內容及雇主資格如下 :
-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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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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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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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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