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同婚專法通過勞保局修改投保相關文字

 配合同婚專法通過,勞保局108年9月6日公告修正「本國籍家庭幫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將夫妻、公婆與媳婦、岳父母與女婿等文字修正,改為配偶等文字。

  勞保局說明,受僱於由雇主提供工作場所照顧同一雇主之嬰兒或單一嬰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或受僱於同一雇主從事家事服務、病患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其雇主願為其申報加保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之規定,以雇主(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雇主聘僱本國籍幫傭或是外國籍幫傭、看護工可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這是屬於自願投保,這部分投保數目較少。

  這次配合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因該法未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篇通則章有關姻親規定,所以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其配偶之親屬成立姻親關係,無法適用該注意事項的姻親之規定,為能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修正該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雇主以年滿20歲或已合法結婚之未滿20歲者為限,但不得為其配偶、本人及其配偶之下列親屬申報加保:(一) 直系血親及其配偶。(二) 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雇主為外國人時比照本國籍雇主加保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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