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3日公告核釋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招募本勞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製造及營造除外)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其中修正海洋漁撈工月薪調漲至新台幣2萬3,900元。

 勞動部說明,有建議指出每月繳交就業安定費也應認列為人事成本,這次對於本勞合理薪資月薪低於2.4萬元以下的做出修正,因此僅修正海洋漁撈工月薪,除配合基本工資月薪107年調漲至2萬2,000元,同時加上每月就業安定費數額1,900元,所以調漲至新台幣2萬3,900元。

 勞動部107年4月13日公告核釋就服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台幣2萬3,900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台幣3萬元整。
三、機構看護工:新台幣2萬7,500元。
四、家庭幫傭:新台幣3萬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台幣3萬元至3萬5千元。
六、屠宰工:非特殊時程者為新臺幣2萬6,000元;特殊時程者(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1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3萬元;
七、外國籍雙語人員:新台幣2萬5千元至3萬元。
八、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台幣2萬7千元;相關工作人員為勞基法規定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另廢止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5953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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