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150萬元外加停業 業者批歧視
勞動部日前提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仲介公司及從業人員如對外勞有性侵害、性騷擾、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等行為,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時,除罰鍰外也將遭廢止其設立許可,另方面也課以仲介在外勞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時,有24小時以內通報的義務。不少仲介業者認為,包括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就已規範審理、處分的機制,這次修法卻是讓仲介一起負連帶責任,分明是「職業歧視」。
勞動力發展署已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37115a9-5791-4d8f-aa03-c3ddff24285d)收集各界對修法建議,雖然離預告截止期間還有一個多月,不過目前已經引發熱烈討論。
此次修正草案第40條,增訂第18款,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外勞有性侵害、性騷擾、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等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時,除依第65條處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外,並得依第70條廢止仲介設立許可。
增訂第19款,則是仲介在知悉雇主、被看護人、同住家屬或其他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對外勞有性騷擾、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仲介有在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的責任,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修法本意主要是防止仲介從業人員藉由職務之便侵害外勞權益,並且要求仲介業雇主對所聘僱員工做行為規範,而須負連帶責任,但不少人批評,從業人員如有這些違法行為,早就被開除,倘若企業對員工行為真有這麼強的約束力,未來直聘中心有任何違法,勞動部是否也要關閉?也是對仲介業的汙名化。
台南市就服公會理事呂錫安表示,政府對學校、補習班、客運業的管理,並不會因員工違法,就將其勒令停業,因員工個人行為而影響到整個公司的營運,牽連的是更多本國勞工的就業權,由此可看出修法對人力仲介業的歧視。
他也提到,目前有很多外勞為了要爭取轉換,以各種理由投訴雇主,就連地方勞工局都承認,10件性騷擾案件中有8件是假的,外勞卻可達到換工作的目的,仲介貿然通報,加上許多個案都很難認定,都會影響雇主的合法權益,這些都必須要加以思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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