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說明,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如肺結核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有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漢生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須經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其出國。
若是外國人未經廢止聘僱許可前,仍須與雇主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驗證程序後才可以出國,為避免該等外國人於完成解約驗證及等待出國期間,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或雇主未能提供安置場所,影響防疫安全及引發民怨。
勞委會指出,經檢討「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推辦目的係為避免外國人遭強迫遣返衍生勞雇雙方爭議,所以若是外國人因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基於健康管理及衛生防疫安全,宜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監控病情,並由雇主儘速使外國人出國,並無悖離該驗證程序之推辦目的,因此修正該驗證程序第二點增列相關規定。
新修正規定,新措施擬於10月9日公告、11日生效,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包括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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