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重申

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國內企業或個人委託代為引進外勞,其向雇主收取仲介費及外勞服務費,依法均應開立發票,尤其切勿以為外勞不諳稅法,即可漏未開立發票。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惟依法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

日前查獲一新型態的漏稅模式,轄內某外勞仲介業者,受甲公司委託引進外勞,甲公司在給付外勞薪資時,係由外勞全額具領,但甲公司在實際給付時會將仲介業者應收取之仲介服務費以代收代付科目轉付給仲介業者

因此,依稅法規定,仲介業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外勞,惟仲介業者利用外勞不諳稅法,取巧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給予外勞,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除就漏開發票補稅送罰外,已針對相關案例研擬防杜措施。

先前也曾發現有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接受國內企業及個人委託,引進廠工、家庭幫傭及看護工等,因歷年申報二聯式銷售額明顯偏低,引起該局注意

經查合約書、引進外勞人數、入出境時間,逐一比對二聯式發票,發現該公司向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工等外勞收取費用均未開立發票,該公司顯藉外勞不諳稅法,不會主動索取發票,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

該局特別呼籲人力仲介,應自行檢視有無疏忽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稅捐機關調查前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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