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法,內政部入岀國及移民署表示,自3月15日起,外勞需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第一次辦理按捺指紋報備,第二次拿到聘僱許可函以補件方式辦理。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指出,10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規定
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0款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
自即日起,外籍勞工之居留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為配合修法,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將外勞辦理外僑居留證送件流程變更
對於初次入境之外籍勞工得檢附勞委會之招募許可函先行提出申請
再補送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後,移民署才會核發外僑居留證
幫傭、監護工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須親自辦理;3年效期證書費用為新台幣3千元

新政策

Step1:招募入境之外籍勞工應於入國後15日內,持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招募、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函正、影本,及護照正本,至居留地服務站捺印指紋

Step2:徑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函

Step3:其次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取得當地服務站收文章戳日)翌日起30日內,補送聘僱許可函後,以核發居留證。

辦理文件

1、外籍勞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加蓋雇主及代辦機構章戳)
2、申請人護照及居留簽證正、影本
3、聘僱許可函正、影本
4、在職證明(加蓋雇主章戳)
5、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如與聘僱許可函所列地址不同者,請加附居留(住)地證明
*6、委託書
*7、代辦機構許可證影本(加蓋代辦機構章戳)
*8、委託契約書或引進契約書正、影本
*9、受委託人之員工識別證正、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委託移民業務機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送件者另附6-9文件

 

政策影響

1.因為辦件不得跨縣市,導至仲介公司未來在人力成本上可能會增加
2.聘僱許可函大約2個星期才下來,然後再送去辦居留證又要2星期,有了居留證才能去辦健保又要2個星期,導至相關證件原本在半個月至一個月內完成,延至需要到1個月半。

 

理想的未來

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表示,為避免有外勞因為更改姓名或是護照號碼變更等因素,造成政府機關資料上有漏洞,偶有發現外勞以往逃逸過或是有逾期出境或是違法事由等,入國後按捺指紋與申請居留證時被發現,外勞就逃逸了,造成社會問題,雖然外交部領事事務局3月1日在東南亞4國在辦簽證時要求按指紋,但是因目前資料未交流,未來將會朝指紋資料互通,在境外按指紋者,入國後就不需再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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