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市場不時傳出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雇主要求金錢或物品回扣,才願意將外勞引進業務委託給人力仲介,造成人力仲介市場紊亂,雇主引進外勞不需付費還可獲得物品或金錢,仲介的利潤何來?間接導致外勞來台仲介費居高不下,先前某製造業雇主向某仲介索取回扣後,毀約將外勞引進業務交由另家辦理,被毀約的仲介就向勞委會檢舉雇主收回扣。

 

為避免部分不良仲介以回扣方式擾亂市場,勞委會發函解釋「不正利益」
即日起人力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相關費用
1.就業安定費
2.刊登求才廣告費
3.膳宿費
4.外國人之機票費
5.逾越社會常規所餽贈且可依金錢折算其價值的物品
6.勞工保險費
7.全民健康保險費
8.職工福利金
9.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

違法仲介將處6萬至30萬罰鍰,並處1至12個月不等停業處分,2年內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違法雇主的外勞配額將會被廢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 日

勞職管字第1000508155 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六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不正利益」之內容,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擔或支付之就業安定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膳宿費、外國人之機票費、刊登求才廣告費、執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設施費用及其他應負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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