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初,勞委會初次擬訂「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
今年將草案版本再次修正為「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
新版「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不分本、外勞一體適用
包括18萬餘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本國居家服務員等
本次法案幾項保障重點
1.家事勞工薪資將適用基本工資
2.雇主可扣膳宿費
3.雇主每日須給勞工至少8小時休息時間
4.勞工分娩前後給與8周產假
5.雇主違反規定,將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就會被處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
基本工資爭議
社福團體、移工團體與仲介業者多數認為
不需因為要適用基本工資、又要同意扣除膳宿費
且膳宿標準不一,甚至會發生適用基本工資17,880元後
因扣除膳宿費2,500元後,其薪資比現在15,840元還要低
工時如何訂定爭議
因為家庭屬私領域,無法進行勞動檢查
草案中明定雇主每天要給勞工至少連續8小時的休息
休息時間如需要勞工工作,勞雇應就工作內容及工資計算標準另予議定
移工團體指出,為何是連續休息8小時?不是應工作8小時嗎
質疑勞委會是參考那個國際組織的數據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則建議,每日應要休息連續10小時,多出工時應給加班費
休假排定爭議
明定每7天要休1天
但規定,如遇緊急狀況,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
得停止勞工假期,並應加發一日工資或7日內補假1天
特休假方面,勞工可比照勞基法規定
1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7天特休假
滿3年未滿5年,給10天
5年以上未滿10年,給14天等
若特休假因雇主原因未休,雇主應給付未休假工資
勞工也比照勞基法傷病假,1年有30天病假,工資折半
1年有14天事假
勞工有8周產假,肌肉萎縮症、漸凍人、中國家庭照護協會等雇主團體認為很不妥
病患是符合24小時需要他人照護,如外勞休假太長,建議還是以終止契約處理
小編也是有參加該次會議,會議上很多先進的意見真的很寶貴
但小編深深的認為,如果該法案要通過真的要與政府的社福政策配合
要不然以現在的狀況來講,只要請了外勞看護就不能申請政府社會資源
所以才導至雇主對於外勞看護的依賴性過高
另外現在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資源也不夠用
讓很多民眾都想申請外勞看護來照顧家中的長輩或生病的人
可是偏偏資格限定又多,小編只能說政府機關的十年長照計畫永遠都沒有開始過

其實這個草案還是格局太小了,因為家事服務人員不僅僅只有外勞,也有台灣本地的家事服務人員,台灣家事服務人員一樣不受到勞基法的保護,應該連同台灣人一起考慮進去,還有,清潔打掃的人也有家事服務人員,比方說彭婉如基金會的家事管理人員,基本上就是在做清潔打掃,有煮飯的人很少。我就碰到了一個很糟糕的使用者,想要星期二當天做完下次就不要去了,可是基金會的督導卻說我不受勞基法的保護,不能用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期離職,(未滿三個月預告期零天,但我是想盡基本義務所以才先告知基金會端,卻被要求必須要再頂一到兩個星期才能離開,而且期間一直在用各種刁鑽的方式說是因為我的資歷淺經驗不足,所以才不能一個人四小時打掃兩層樓大坪數,要我提交打掃時程規劃方案),我個人認為,該家庭單純就是打掃服務,也不需照顧老人家,根本沒有交接問題,就是很單純的打掃關係,實在沒必要弄的那麼複雜,但是基金會方面就是不肯讓我直接不繼續接該使用者,害我跟她釐清很久,最後我發火她也發火,然後說我根本不受勞基法保護,一切以工會說了算,然而我查找半天也沒看見家事工會有相關的規定。(我發現範圍太大四小時根本打掃不完也打掃不乾淨,可是對方卻希望我能在四小時內兩層樓後在家更多的細微清潔部分,所以出現了意見落差,實在與當時簽契約時的意思表述和期待有很大的差距,造成我的心靈上的痛苦和勞動上的疲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