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滿半年給3天 未休完應給工資

 日前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條文經總統府公布施行,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基本工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均有新規定施行,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與事業單位及早規劃因應,以免影響勞工權益。

 勞工處說明,106年起實施之勞動條件新規定包括基本工資調高為時薪133元或月薪21,009元、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等。詳述如下:

一、 基本工資調高:每小時基本工資額為新臺幣133元、每月基本工資額為新臺幣21,009元。
二、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農曆初夕、春節、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兒童節(4月4日)、民族掃墓節、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曆5月5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及國慶日(10月10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國定假日均放假1日。
三、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勞工工作滿半年即有3天特別休假、滿1年以上之工作年資,特別休假日數提高;特別休假日期由勞工安排;因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由雇主發給工資。

 另外,勞工處就即將到來的國定假日提醒本市事業單位及雇主們,開國紀念日(1月1日)應依法給予員工有薪休假;由於明(106)年1月1日適逢星期日,如事業單位的例假日或不需出勤的休息日訂於星期日,雇主應於其工作日給勞工補假1日。如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產業需求,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應事前徵得員工同意於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

 勞工朋友或雇主如對106年勞動條件新規定,以及國定休假日遇例假、休息日補休規定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3-5320740及1999;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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