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宿舍工作人員須打第3劑

 

勞動部今天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若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應指定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另外防疫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且滿14天,始能從事工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今天修正移工防疫指引,規定雇主聘僱移工達30人以上,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另指派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並且應制定防疫計畫,以便於防疫聯繫;另外防疫宿舍工作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且滿14天。

為指導雇主、移工及仲介公司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防疫期間有明確依循,發展署滾動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發展署說明,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應協助移工儘速接種疫苗、落實實聯制、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及移工健康監測等;如事業單位有確診個案時,防疫長應擔任與衛生主管機關聯繫窗口,並負責通報勞工主管機關、掌握確診者的職場接觸者名冊,以及配合辦理疫調等。

另外,也需依防疫計畫所訂SOP安置移工,或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工作,如安排確診移工隔離或安置,及相關交通接送與隔離期間的生活照顧等。

發展署提到,日前經指揮中心同意,已開放入境移工得於仲介公司設立防疫宿舍進行檢疫,因檢疫宿舍工作人員為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因此同步明訂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加強劑且滿14天,始能從事工作;但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須每週1次自費快篩或PCR檢驗陰性。

發展署補充,現行移工防疫指引所定各項強制性規範,如落實分流分艙、移工宿舍禁止不同公司混住、針對移工每日健康監測及安排就醫等應辦事項,請雇主加強落實;如未落實應辦理措施,將依「就業服務法」要求限期改善、裁處罰鍰,並視個案情節,最重將廢止雇主聘僱或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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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政院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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