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類比照勞基法特休 刪除國定假日

 配合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3月1日正式生效,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修正全業別勞動契約書範本,配合新法調整相關內容。越辦處說明,新版勞動契約自3月15日起正式生效,若仲介業者已備妥驗證文件,即日起可用新版文件提出申請;至於3月1日至3月14日期間已完成驗證、尚未修正的勞動契約,考量作業上的簡便,無需另行補正文件,但仍須依照新修規定執行,以免違反勞基法。

 至於雇主及仲介業者所關心的家庭類外勞契約調整,越方此次將國定假日部分刪除,但基於維持最基本的權益保障,雇主仍須比照勞基法規定提供特別休假。越南家庭類勞動契約範本第8條「特別休假」明定:於同一雇主處服務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有3日特別休假;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此外,契約條文中也適用特休假遞延規定,特休期日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雙方仍得協商調整,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終結未休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仍未休畢,雇主應發給工資。

 至於事業類(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部分,則是配合勞基法做內容的調整,包括第三條「工作時間」,增訂經指定行業得將例假於7日週期內調整,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調整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依照勞工意願加班後選擇補休,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雙方協商,屆期未休者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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