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期滿返國重新引進應辦入國健檢

 配合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措施,衛福部去年已刪除外勞返國前3個月健檢可作為代替入國後3日內健康檢查的規定,勞動部提醒,雇主所申請聘僱的外勞返國後再重新引進者,務必於該名外勞入國3日內為其辦理健檢,否則勞動部於介接資料庫勾稽發現雇主未使外勞於入國3日內或法規規定之3日補行期內辦理健檢,將會廢止雇主聘僱許可。據統計,106年外勞因入國健檢不合格致不予許可或廢聘,共有154件。

 勞動部表示,基於簡政便民及兼顧防疫安全,於106年1月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建置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庫介接措施,雇主申請外勞聘僱許可時無需檢附外勞入國健康檢查證明文件,由勞動部透過該資料庫主動勾稽比對外勞健康檢查結果並審理申請案件。

 勞動部說明,在106年1月之前雇主申請聘僱外勞需於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並待醫院完成健檢報告後,始能檢具該報告於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採用介接措施後,醫院可將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結果上傳至該平臺予勞動部勾稽比對,雇主只需直接檢附聘僱許可申請表即可申辦外勞聘僱作業,不必再等待醫院核發健康檢查結果,勞動部亦可就外國人入境相關資料先行核發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上述措施實施1年以來,據統計,自106年1月迄今已主動勾稽20萬6千多筆健檢案件,相較之前需檢附外勞健康檢查報告,雇主聘僱外勞申請案平均處理天數為7.31天,至106年12月自國外引進外勞聘僱許可申請案平均處理天數為5.55天,除時效大幅加快,也使雇主可以持外勞的聘僱許可儘速為其辦理健保加保及延長居留時間。

 另外,勞動部說,在介接資料庫勾稽比對外勞健康檢查資料時,如發現有外勞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勞動部將函請雇主於65日內補正外勞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如果不能在期限內補正或經補正後檢查結果仍為不合格者,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雇主務必留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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