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提案勞基法第32條之一及38條修正草案,有關增訂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含休假日出勤工資) 換算標準,與增訂於年度終結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允許遞延之規定等,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2月14日初審通過,全案保留送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委蔣萬安說明。

  蔣萬安指出,勞工常遇到加班費遭雇主強制換補休,但事後又不讓勞工休假等,因此他提案《勞基法》第32條之一,加班費應依比率換補休,且屆期未休完要換還加班費。

 另蔣萬安、徐志榮、盧秀燕所提《勞基法》第38條修正條文等3個版本,均增訂於年度終結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允許遞延之規定,又盧秀燕版本併增訂勞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或限於次年度予以特休,但次年度未予特休者,應發給工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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