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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看護與幫傭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看護與幫傭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528元。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看護工與幫傭都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看護與幫傭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14天,加班費為$7,392元。


另外因為外籍看護與幫傭都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外籍看護與幫傭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規應則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看護與幫傭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

 

雇主聘雇外籍勞工,滿一年需給7天年假

瑪麗:安蒂,你來台灣多久了啊?

安蒂:來台灣照顧阿公已經一年多了啊!

瑪麗:那要記得喔!工作滿一年就會有7天年假喔!如果沒時間放假,可以折薪資喔!

安蒂:我知道啊!1天528元,7天3,696元,前兩天雇主發薪水的時候順便也給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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